(2015)宣执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鲍秀海与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秀海,李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205号申请执行人:鲍秀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小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鲍秀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小明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鲍秀海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明给付借款522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0940元,并承担受理费11227元、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1047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案件款135530元,尚有部分款项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在其户籍所在地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