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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字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伟民与成都三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民,成都三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4民初字1368号原告陈伟民,男,1970年11月03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新界。被告成都三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安德镇政府路*号。法人代表人林雨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黎波,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陈伟民与被告成都三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三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民,被告三杰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周黎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民诉称,2015年1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基本工资10000元,补贴10000元。2015年4月份起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补贴,经多次协商未果,现起诉要求裁决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136000元,经济赔偿金40000元。被告三杰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经审查,原告系香港居民,目前在中国内地未办理就业许可证。本院认为,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原告作为香港居民,在内地劳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就业许可证,现原告未办理就业许可证,不是法律规定的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以劳动关系为由所提出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伟民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人民币,由原告陈伟民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