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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唐建军与张昌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军,张昌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583号原告:唐建军,农民。被告:张昌全,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620797909)。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路30号负责人:王江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军与被告张昌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建军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邬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