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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7101刑初17号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成铁检公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沂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成都车辆段内盗窃型号为ZYV100-M的“征原”牌电压传感器2个,经鉴定,被盗电压传感器共计价值7600元。公诉机关提出判处陈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配件销售合同、送货签收单、ERP库存产品销售发货单、发(领)料单、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车辆段售后服务点清单、成都车辆段售后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照片、电压传感器2个、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川价认鉴[2016]9号《关于对被盗物品电压传感器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不相符,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随案移交的扣押在案的被盗电压传感器2个,发还成都铁路局成都车辆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