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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1283号原告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刑国家,镇长。委托代理人石丛峰,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黄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威,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建中、王孟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林峰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11日签订一份《岳纸林纸一体化项目林业基地用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给被告土地1956亩(实际交付),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承包费为70元/年.亩度。合同生效后,双方友好全面的履行到2013年度。从2014年开始,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约定支付承包费,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至2016年的土地承包费410160元。被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原告自2010年到2015年一直存在非法侵占林地的情形。至今为止,被告承租的林地已经过半被原告非法侵占。如姜福村2号小班2015年被原告占用种植农作物。姜福村3号小班2013年被原告非法进行砍伐,经公司林调队调查盗伐林木的出材量是246立方米,按当时的市场价350元/立方米计算,盗伐价值为86100元。姜福村4号小班原告未通知被告,就在该林地上非法侵占建立了幼儿园和小学,小学是2012年修建,幼儿园是2015年修建。姜福村5号小班2015年被原告非法占有,建农作物。冠塘村1号小班2015年、2016年被非法侵占,修建鱼塘。横山村3号小班,2010、2011年被非法侵占,修建高速公路;2015年被横山村私自占用种植农作物。高桥村在2012年被原告非法占用修建水利工程,全部改建为河道。并且原告所属的村委会于2015年通知被告,要求收回土地经营权,导致现在公司在该林地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现林地处于空置状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可以不支付租金。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1日,原告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与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岳纸林纸一体化项目林业基地用地承包协议书》。约定,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将面积为1956亩的宜林地经营权承包给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1日止。承包期限内前十年的承包费为70元/年·亩。根据市场变化,每10年双方协商调整一次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自2003年12月1日起计算承包费用,每年承包费用在当年5月30日前由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清。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提供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造林基地,不得干涉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造林基地的合法经营管理。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支付造林基地建设所需全部费用。造林基地所产木材全部归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造林基地及其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但林道或其他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设施,原使用者可共同使用。因国家重点建设征用承包的造林基地,所获补偿金,其中属补偿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的部分、地上苗木(或林木)补偿的部分归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属补偿土地的部分,归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所有。承包期满时,造林基地经营权归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收回,造林基地的未伐林(苗)木、承包期间添置的林业设施以及其他不动产归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承包期满后,由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复垦标准承包复垦所需费用。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损失。该协议同时附有:《林地四至地形图》、《村民集体决议》、《交地确认表》、土地权属证明、《关于林业用地权属转移的批复》、《关于申请林地使用权属登记批复》。合同签订后,被告办理了林权证书,并按136920元/年的标准,支付了2003年至2013的承包费。自2014年开始,被告没有再交纳承包费。遂酿成纠纷。另查明,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与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1日签订的《岳纸林纸一体化项目林业基地用地承包协议书》,经过了三溪镇各村村民集体讨论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通过。2011年4月14日,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岳纸林纸一体化项目林业基地用地承包协议书》、被告的工商档案资料、2008年、2009年、2010年、2013年的承包费交纳凭证、村民集体决议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与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1日签订的《岳纸林纸一体化项目林业基地用地承包协议书》,经过村民的集体决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符合条件的造林基地,被告也已办理了相关的《林权证书》,被告应向原告按期交纳承包费用。现被告未按约定交纳2014年至2016年的承包费,导致本纠纷的产生。原、被告在诉讼中均未要求解除合同,合同依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至2016年承包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协议的约定,2014年至2016年的承包费应为410760元(1956亩×70元/年·亩×3年),现原告主张三年的承包费为410160元,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有违约行为,但证据不足,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可补充收集证据后另案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支付2014年至2016年的土地承包费410160元。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52元,由被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王孟华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