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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费明前与安徽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花园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明前,安徽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花园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498号原告:费明前。被告:安徽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花园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巢湖路209号。法定代表人:蔡兴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明前诉被告安徽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花园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明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费明前负担。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