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XX与吴永俊、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永俊,侯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1986年11月19日生。被执行人吴永俊,男,汉族,1981年7月30日生。被执行人侯海燕,女,汉族,1983年3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吴永俊、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冻结。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