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张现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张现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851号原告李春生,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现召,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春生诉被告张现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春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春生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