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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启生与宁国市博盛工贸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生,宁国市博盛工贸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刘启生,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宁国市博盛工贸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河沥溪畈村村委会后),组织机构代码71997027-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启生诉被执行人宁国市博盛工贸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国市博盛工贸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丽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