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红霞与李亚军、王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霞,李亚军,王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肃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刘红霞,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李亚军,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王瑞英,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刘红霞与被告李亚军、王瑞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霞、被告李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瑞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5日,被告李亚军向原告借款21300元,为原告书写了借条。原告后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1300元及利息。被告李亚军辩称,我是在2014年10月8日或9日打电话在原告处购买彩票所欠原告的购买彩票款共计37000元,我陆续偿还了一部分,现在还欠原告21300元。被告王瑞英辩称,我与原告不存在借款关系,我根本不认识原告,我也没有给原告出具过任何借贷凭证,原告起诉我偿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如果李亚军因购买彩票而欠下经营者原告21300元,应当由李亚军偿还,其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射幸行为,并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射幸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原告起诉我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彩票销售者,被告李亚军经常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原告主张,2015年10月15日,被告李亚军打电话给原告处打彩票,当时打的是十一选五,每十分钟一开,被告连续让原告打了很多期,共计彩票款37000元,因被告所当时没钱,我就让他写了借条,内容为“借刘红霞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正李亚军”,后经催要,被告李亚军陆续还款,至今尚欠原告21300元。原告提交由被告李亚军书写的借条一张,证实其主张。经质证,被告李亚军称该借条是其书写,但不是在2015年10月15日打电话购买的彩票,而是在2015年10月9日,是在2015年10月15日给原告写的借条,购买彩票的过程原告说得对。原告主张,被告李亚军与王瑞英是夫妻关系吧,该借款应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亚军称该债务属于其个人所欠,其妻王瑞英并不知道其购买彩票而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李亚军因购买彩票而拖欠作为彩票销售方的原告的购买彩票款项21300元,有被告李亚军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李亚军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李亚军偿还欠款21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原告主张该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除了判断债务形成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应当考量夫妻对该债务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被告李亚军在原告彩票店连续赊购彩票,一天之内投注数万元,其行为的本质是以个人资信赊欠大额的合同利益,其因赊购彩票所负的债务已远超出了家庭正常消费和投资的范畴,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妻王瑞英对被告李亚军赊购大额彩票款的行为是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故被告李亚军因赊购彩票所欠的彩票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王瑞英共同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军偿还原告彩票款21300元,并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第一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诉讼费332元、保全费97元由被告李亚军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志英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齐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