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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庞廷奎与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廷奎,潍坊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行初19号原告庞廷奎。委托代理人魏春燕。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曙光,市长。委托代理人刘竹湘,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兵兵,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庞廷奎与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廷奎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廷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廷奎负担。审 判 长  孙小玮代理审判员  林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伟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