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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执4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富,焦志德,李俊,李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富,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志德,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俊,女,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洪根,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开富与被执行人焦志德、李俊、李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焦志德、李俊向申请执行人李开富支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焦志德向申请执行人李开富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洪根对焦志德、李俊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焦志德、李俊、李洪根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志德、李洪根在银行的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俊在银行的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