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海滨与汤华云、张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滨,汤华云,张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848号原告周海滨。委托代理人许晓峰,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华云。被告张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滨与被告张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