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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于升山、陈玉花、于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于升山,陈玉花,于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负责人郭吉中,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财,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于升山。被执行人陈玉花。被执行人于国秀。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升山、陈玉花、于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于升山、陈玉花于2015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被告于国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被告于升山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1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程序后,如发现不可执行的原因消除,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的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玉迪审 判 员  段先年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