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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林亚忠申请马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忠,马飞,高梅,倪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林亚忠,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东胜人。被执行人马飞,男,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东胜人。被执行人高梅,女,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东胜人。被执行人倪四宝,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东胜人。申请执行人林亚忠与被执行人马飞、高梅、倪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5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东胜区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执行人马飞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5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