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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崔会雨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会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346号罪犯崔会雨,又名崔小雨,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2002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崔会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同案犯提出上诉。2009年1月16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许中刑二终字第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1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崔会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9月10日对崔会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崔会雨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4月至11月,该犯伙同他人在郑州市、尉氏县等多地多次盗窃通讯电缆,价值90000余元。该犯系累犯。罪犯崔会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6月、1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会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会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