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永杰与刘贤秋、安佰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杰,刘贤秋,安佰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000号原告:张永杰,居民。被告:刘贤秋,居民。被告:安佰芹,成年,系刘贤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杰与被告刘贤秋、安佰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