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泳等与北京天创森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泳,陈琦,北京天创森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张泳,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琦,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天创森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王府街10号北京佳伟旅馆后配楼101室。关于张泳、陈琦与北京天创森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天创森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泳、陈琦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杨洪磊代理审判员 路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