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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荆金果与董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076号原告:荆某某,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三管镇黄家庄村第九居民组。被告:董某某(又名四娃),男,约51岁,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景乡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荆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亚錡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