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荆金果与董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076号原告:荆某某,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三管镇黄家庄村第九居民组。被告:董某某(又名四娃),男,约51岁,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景乡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荆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亚錡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