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催11号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0206373-6。负责人汤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慧敏,女,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该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300051/22723157,票面金额为壹佰万元整,出票人为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山西潞安安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本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8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8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恩翔人民陪审员 张路明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