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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97号罪犯陈里,男,1994年5月7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藏族,文盲,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10000.00元(未缴纳)。该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陈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1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