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97号罪犯陈里,男,1994年5月7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藏族,文盲,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10000.00元(未缴纳)。该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陈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1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