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守东诉宫占国、孟凡茂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东,宫占国,孟凡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49号原告周守东,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系个体。被告宫占国,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无业。被告孟凡茂,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采油五厂三矿维修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东诉被告宫占国、孟凡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苑晓红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闫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