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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守东诉宫占国、孟凡茂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东,宫占国,孟凡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49号原告周守东,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系个体。被告宫占国,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无业。被告孟凡茂,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采油五厂三矿维修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东诉被告宫占国、孟凡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苑晓红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闫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