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3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与荆红霞、张志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荆红霞,张志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8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富尔玛广场西南角)。负责人:蔺霞,行长。被告:荆红霞。被告:张志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被告荆红霞、张志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诉讼保全费2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馨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