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与荆红霞、张志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荆红霞,张志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8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富尔玛广场西南角)。负责人:蔺霞,行长。被告:荆红霞。被告:张志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被告荆红霞、张志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诉讼保全费2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馨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