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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合显、王晓顺、程保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合显,王晓顺,程保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591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张合显,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被告王晓顺,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被告程保栋,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合显、王晓顺、程保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向原告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