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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高鹏诉吕勇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吕彦钢,吕勇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民初849号原告:高鹏,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吕彦钢,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吕勇庆,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高鹏诉被告吕彦刚、吕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荀桂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鹏,被告吕彦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勇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鹏诉称:2016年3月27日,第一被告从原告借款90000.00元,约定从2016年4月份开始用工资偿还,如果本人工资不够偿还,本人自愿用抚恤金补债还款。第一被告钱借到手后,虽然把工资卡、身份证、户口本放到了原告处,但在网上银行把工资转走了,导致无法偿还。第一被告的行为不只是违约,简直是欺诈。交涉无果,只好起诉。第二被告同意为第一被告担保,故应该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借款90000.00元,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吕彦刚辩称:原告告诉事实都对,被告借原告90000.00元属实,由我借的钱,我儿子吕勇庆连带担保。我打算用工资还钱。我每个月工资4500多元,都给原告。被告吕勇庆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彦纲于2016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90000.00元,约定从2016年4月份开始用工资偿还,被告吕勇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吕彦钢出具借据一枚,被告吕勇庆在借据上签字。被告收到90000.00元借款后,把工资卡、身份证、户口本交给了原告,由被告工资卡中的钱偿还,但被告工资卡中的第一个月工资由被告从网上银行转出,导致欠原告款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2016年3月27日被告的借据一枚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双方之间在借据中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故原告随时可以要求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吕彦钢给付原告借款90000.00元,被告吕勇庆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彦钢立即给付原告借款9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被告吕勇庆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被告吕彦刚、吕勇庆负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荀桂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