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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绍兴兴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兴禾纺织品有限公司,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612号原告:绍兴兴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XX路XX号X号厂房西面2楼。法定代表人:王清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超,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经济开发区东扩区祥和路XX号祥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XXXX2437560。法定代表人:罗申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兴禾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兴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兴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琪附宿松依思顿制衣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建行宿松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