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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明与吴永禄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吴永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4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吴永禄,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吴永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04897.47元,未执行标的104897.47元,因被执行人吴永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李明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林 俊审判员 董 安 刚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