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6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石宇与沈阳永合新朋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宇,沈阳永合新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567号原告:石宇。被告:沈阳永合新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宇诉被告沈阳永合新朋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悦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