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董伍诉魏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伍,魏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民初955号原告董伍,男,汉族,住龙沙区。被告魏坤,男,汉族,个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董伍诉被告魏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伍、被告魏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伍诉称,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二轻市场先锋石材商店负责石材加工,被告没有给原告结算工资,共欠原告劳务费10,9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坤给付原告劳务费10,900.00元。被告魏坤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被告个人在二轻市场开一个先锋石材商店,原告给被告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钱,同意还钱,现在经营效益不好,以后有钱一定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份在被告经营的二轻市场先锋石材商店打工,负责石材加工。被告没有给原告结算全部工资,尚欠原告劳务费10,9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所欠原告劳务费。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1张欠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该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魏坤应及时给付劳务费,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董伍劳务费人民币10,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魏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