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范永贵、范某等与李艳云、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永贵,范某,袁华根,李玉莲,李艳云,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42号申请人范永贵。申请人范某。申请人袁华根。申请人李玉莲。被申请人李艳云。被申请人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红旗大道北侧。申请人范永贵、范某、袁华根、李玉莲与被申请人李艳云、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M×××××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车牌号苏M×××××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志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