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新疆黄龙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小龙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黄龙贸易有限公司,刘小龙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4民初2155号原告:新疆黄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黄万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晓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丽,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龙,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现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黄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贸易公司)与被告刘小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森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龙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丽,被告刘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3月8日作出乌高(新)劳仲[2016]第00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被告并非原告的员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原告处工作,仲裁却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失公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从2013年3月到2015年6月在原告公司上班,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原告公司给我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我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黄龙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石油制品(成品油除外),机械设备,电线电缆,橡胶制品,建材;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原告黄龙贸易公司为被告刘小龙缴纳了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刘小龙作为申请人,将原告黄龙贸易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乌高(新)劳仲[2016]第0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刘小龙与被申请人黄龙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黄龙贸易公司收到该裁决不服,后诉至本院。本案审理中,被告刘小龙称其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从事车辆销售及车辆落户工作,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领取工资清单上签字。上述查明事实,有(刘小龙)个人缴费明细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存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并不认可,被告提交了原告给被告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明细单;原告虽辩称其与被告之间仅是代缴社会保险费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有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应协议及被告因代缴而向原告缴纳过相应费用,加之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给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在劳动部门备案的职工花名册等证据的举证责任,而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二条,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新疆黄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军速 录 员 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