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初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慈溪市美锦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胜山平平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美锦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平平服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01972号原告:慈溪市美锦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南成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255716。经营者:成利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天童、邱建群,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胜山平平服装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国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603126712。负责人:王永平,该个体工商户业主。原告慈溪市美锦纺织贸易有限��司(以下简称美锦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胜山平平服装厂(以下简称平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344548元,赔偿原告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445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海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浙0282民初019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美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天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平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减少第1项诉请为: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344548元,赔偿原告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445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素有布料买卖业务往来。2015年7月10日起至同年11月18日止,原告提供被告各类布料合计货款344548元。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胜山平平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美锦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44548元,赔偿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445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468元,由被告慈溪市胜山平平服装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海慧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人民陪审员  罗建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