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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立芝与鑫达众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芝,鑫达众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500号申请执行人赵立芝,女,1952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鑫达众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3层0306室。法定代表人那日苏。赵立芝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3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4705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群审 判 员  魏志斌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恒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