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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贺发英申请执行秃贵祥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发英,秃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贺发英,女。法定代理人秃贵华,男。被执行人秃贵祥,男。本院执行贺发英与秃贵祥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到位10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余1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秃贵祥自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4月期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贺发英的赡养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