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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1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713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某1,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系再婚,被告一直心存歧视。××××年××月××日生育女儿后,被告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女儿张某2于2013年8月被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查出患有语言智力发育迟缓。女儿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抚养并到处治疗,××只能和最亲近的人慢慢交流、沟通,现在病情已有好转,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被告一直没有尽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求女儿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1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女儿张某2被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临床诊断为精神发育迟缓。2013年1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5月2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1离婚。婚生女儿张某2从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刘某生活。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因张某2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刘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且张某2患有精神发育迟缓,原告刘某一直对其悉心照料,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请求抚养女儿张某2,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刘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崔洪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