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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济南槐荫广友茶叶市场金春龙井茶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济南槐荫广友茶叶市场金春龙井茶行,济南广友物流配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3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槐荫广友茶叶市场金春龙井茶行,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营者杜金春。被告济南广友物流配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任宪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济南槐荫广友茶叶市场金春龙井茶行、被告济南广友物流配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人民陪审员  张烟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