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永权与成都市跃进煤矿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权,成都市跃进煤矿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43号原告李永权,男,汉族,1952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新发,彭州市天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跃进煤矿。住所地:彭州市磁丰镇小石村。诉讼代表人翟雪平,成都市跃进煤矿清算组负责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权与被告成都市跃进煤矿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权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永权承担。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徐尔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科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