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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毛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2民初47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胡国青(特别授权),湖南省东安县生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文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丁晟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国青和被告毛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15年12月末,被告的父亲在东安汽车东站出口开出租摩托车时对原告外公黄大富讲:“你给我女做个介绍”。原告外公就把原告介绍给了被告,2015年农历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在原告舅舅黄同高家认识,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当即拿给被告见面礼2000元,拿给随行的被告侄女600元。同年农历12月28日原告到被告家送了年礼(礼单见后)。2016年正月初二被告到原告家,原告父母拿了1000元给被告,正月初十原告为被告买金戒指用去2700元,正月十四原告到被告家回准下了聘礼62000元。经过半个多月的交往,原告得知被告隐瞒了已婚和生育了一个小孩的事实,于是向被告提出退婚并要求退还彩礼,因被告父母的原因,双方发生纠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彩礼62000元,见面礼2000元,价值2700元的金戒指一枚,合计667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毛某辩称:被告父亲一开始就已经将被告有一次婚史的事实告诉了原告的外公(),原告所诉是诬告,被告只收了原告的彩礼62000元,其他的都没有收。原、被告接触了半个月,原告就把被告接到他家里去了,2016年4月10达成协议之前,原告一家人到被告院子去闹事,损毁了被告的名誉。被告愿意按照调解协议退给原告32000元,但原告必须要赔礼道歉,否则,被告就要扣除10000元,只退给原告2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底,被告的父亲在东安汽车东站出口开出租摩托车时托原告外公给其女介绍对象,原告外公就把原告介绍给了被告。2015年农历12月26日,原、被告在原告舅舅家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2月28日,原告到被告家送了年礼。2016年正月初二,被告第一次去了原告家,同年正月初十,原告为被告买了金戒指,同年正月十四,原告到被告家回准下了聘礼62000元。经过短暂交往后,原、被告便在一起同居了十余天。此后,原告以被告隐瞒了曾有过婚史且生育了一个小孩为由,向被告提出退婚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由于被告父母提出的条件原告不予接受,致使双方发生纠纷。2016年4月10日,原告父亲周厚祥和外公黄大富()与被告毛某在被告方村支书和村长的见证下,写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为:“一、彩礼陆万贰仟元,退一半,女方同意退三万贰仟元;二、戒指、掛钱,男方一律不再追究;三、退婚款32000元,在男方到女方家打炮仗赔礼道歉后,并承认错误后立即给付,炮仗从女方屋进口子绕村从马路上下来到女方家止,并一路讲男方错了,再给钱;四、以后哪方制造矛盾,由哪方负责。”被告方村支书、村长在协议书上签名,原告的父亲及外公、被告及其父亲均在协议书上签名。此后,原告以自己未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意为由,拒绝按该协议履行。2016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2000元、价值2700元的金戒指一枚等诉讼请求,只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经原、被告双方质证且经本院审核认证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协议书予以证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指按照民间习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时,如符合法定条件,可以酌情返还彩礼。被告在协议书中认可了原告给付其彩礼62000元,亦认可了原告给其购买了戒指等事实。由于原告未在协议书签字,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父亲及外公系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因此,该协议书对原告没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因故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原、被告有短暂同居的事实和农村的习俗,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一家人到被告院子闹事,损毁其名誉,由于名誉权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返还彩礼款49600元;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受理费733.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146.7元,被告毛某负担58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文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晟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loz一loz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loz二loz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loz三loz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