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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郭志全与王衍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衍超,郭志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衍超,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福宽,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全,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树松,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衍超因与被上诉人郭志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衍超以已与被上诉人郭志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衍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衍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元,减半收取813.5元,由上诉人王衍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伟审判员  丁伟审判员  于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