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郭志全与王衍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衍超,郭志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衍超,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福宽,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全,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树松,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衍超因与被上诉人郭志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衍超以已与被上诉人郭志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衍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衍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元,减半收取813.5元,由上诉人王衍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伟审判员 丁伟审判员 于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