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甲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7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4年12月25日生,彝族,城镇居民,云南省马关县人。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69年9月26日生,壮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告李某甲自愿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38000元,被执行人李某甲在期限内未予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某甲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李某甲采取拘留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627执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梁桂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家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