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8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盛世百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世百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717号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南(北京福利园艺场内A5号)。法定代表人凌增秀。被告北京盛世百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文化居住区风雅园二区3号楼中段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张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盛世百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 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