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景红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红,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671号原告王景红,女,汉族,1971年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岳巍,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汉族,1966年生,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景红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电话及地址,均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法律文书,邮件以“电话非本人、电话停机、电话无人接听、家中无人”为由退回本院。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亦无法确认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视为被告不明确。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景红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王景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