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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蔺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4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蔺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志文、金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蔺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干坝塘村坡头付某某家二楼房间内开设牌机室,设置赌博机十五台(其中马机一台,牌机十四台)供人赌博。后于2015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蔺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18时50分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蔺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蔺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报案及立案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1日18时50分,蔺某某到七甸派出所投案。(3)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蔺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犯罪前科。(4)物证指认照片,证实:蔺某某对查获的牌机和马机进行指认。(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民警对够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对参赌人员朱某某处以200元罚款、收缴赌资人民币180元的行政处罚。(6)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11日14时许,七甸派出所民警在七甸街道办事处干坝塘村坡头付某某家二楼房子内查获涉嫌赌博的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三人,经调查落实,李某甲、李某乙未参加赌博。2015年11月11日18时50分,被告人蔺某某主动到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七甸派出所投案自首,讯问时未制作同步录音录像。2、证人证言。(1)付某某陈述,证实:他是蔺某某的妹婿,小名“干蔺华”,蔺某某离婚后住在七甸街道办事处干坝塘村坡头他的新房子二楼。平时他们家人住在汤池凹村。蔺某某在他家住了一年多,开设牌机室的事情蔺某某没讲过。(2)够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1日10时许,他从干坝塘家中来到付某某家,后面警察来到二楼大厅里,当时大厅里摆着十四台电子游戏的牌机。后其陈述2015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家二楼房子内查获的牌机室是“老土”(经辨认为“蔺某某”)开设的。(3)朱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1日14时24分,他到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干坝塘村坡头第二排的一栋房子的二楼一个房间里面玩游戏机,房间里面大概有八、九台牌机,有四、五台机器开着,看见有人在玩。他不清楚牌机室什么时候开的,只知道是“老土”负责。(4)李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1日14时许他来干坝塘村坡头处的游戏室接人。他以前送过胡家庄的人到干坝塘村的坡头来打牌机。(5)李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1日13时许,他到干坝塘坡头村找付某某。付某某家二楼大厅里摆着十多台电子游戏机,有五、六个人在玩。(6)蔺某甲陈述,证实:他是蔺某某的侄儿子。蔺某某的游戏室开在其妹子家,他看见有人去游戏室玩过。(7)蔺某乙陈述,证实:蔺某某的牌机室开在其妹夫付某某家房子里。(8)胡某某陈述,证实:蔺某某开的游戏室在其妹夫付某某家,平时有人去玩。(9)李某丙陈述,证实:蔺某某回干坝塘村有时住其妹子家。(10)蔺某丙陈述,证实:蔺某某的外号叫“老土”。(11)陈某某陈述,证实:听说蔺某某开的牌机室在他们租住的房子背后的第一栋房子里。3、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11月9日他在七甸街道办事处干坝塘村铝厂坡头付某某家二楼房间内开设了一个牌机室,2015年11月11日被警察查获。里面有14台牌机、一台马机供来赌博的人玩。牌机室里面的机子是2015年11月7日中午2点左右他在铝厂坡头那里拉回去的,拉回去后,自己修理就可以用。牌机室是他一个人开的,想开了赚点钱。这几台机子都是通过上分来玩,10元钱1000分,牌机是在机子上翻牌,翻出龙奖励,马机是押马,押中就奖分。他负责管理、上分、收钱。4、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论告知笔录。证实:经审查,蔺某某持有的壹拾肆台牌机和壹台马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朱某某、李某乙分别辨认出够某某是在牌机室里面上分的人。够某某、朱某某分别辨认出蔺某某是在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干坝塘村坡头付某某家二楼开牌机室的负责人“老土”。7、现场辨认照片及笔录。证实:被告人蔺某某辨认其2015年11月9日在付某某家二楼房间内开设一个牌机室的地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干坝塘村坡头付某某家二楼房间。8、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民警依法对壹拾伍台游戏机(一台马机,黄色外壳;十四台牌机,白色外壳)进行提取并扣押。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蔺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开设赌场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十五台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昌代理审判员 祁 昂人民陪审员 孙跃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祝俊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