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雪孟与沙河市交通运输局、沙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孟,沙河市交通运输局,沙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沙河市十里亭镇人民政府,刘庆民,戴换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268号原告:刘雪孟,男,199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告:沙河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沙河市人民大街中段路北。负责人:李拥军,该局局长。被告:沙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地址沙河市京广路北段路西。负责人:朱涛,该站站长。被告:沙河市十里亭镇人民政府,地址沙河市十里亭镇十里亭村。负责人:董少勇,该镇政府镇长。被告:刘庆民,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告:戴换玲,女,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孟诉被告沙河市交通运输局、沙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沙河市十里亭镇人民政府、刘庆民、戴换玲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庆民、戴换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孟撤回对被告刘庆民、戴换玲的起诉。审判员 樊晓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