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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胡景超与王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景超,王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221民初899号原告胡景超,男,194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委托代理人胡铁栓,男,194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原告之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智民,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代理人蒋瑞杰,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系被告之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胡景超与被告王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经被告卢学勤介绍,被告王智民从原告胡景超处借款50000元,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13500元,被告偿付原告利息10000元,尚欠原告本息共计53500元,遂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胡景超现金伍万叁仟伍佰圆。利息叁分(月息)”,原、被告之间先前借条作废,后被告王智民通过蒋瑞杰先后向原告付款23000元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无果,遂于2016年5月17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胡景超与被告王智民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智民保证于2016年6月28日偿还原告胡景超10000元,2016年10月28日前偿还原告胡景超22000元;若被告王智民按照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若被告王智民未按照上述期限还款,则剩余22000元,被告王智民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1月15日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其它原、被告不再发生任何争执。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被告王智民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