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路南。法定代表人:余德海,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常茂泉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