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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涛,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照为鲁D572**/鲁D5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44由西南向东北行驶,当行驶至章丘市省道244零点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8月5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归案记录、民事判决书、谅解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生物物证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陈某某、侯某某、杜某某、金某某、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8月5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沈 静人民陪审员 董晓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