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晴宇与罗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晴宇,罗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251号原告王晴宇,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博,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振,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跃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孟珂,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晴宇诉被告罗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晴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丁东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晴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晴宇负担。审判员 罗国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逸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