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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耐兵与王爱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耐兵,王爱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94-1号申请人王耐兵。被执行人王爱营。本院在执行王耐兵申请执行王爱营债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新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