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山市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青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670号原告:黄山市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被告:吴青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青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1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山市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 金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凡(代) 来自: